(2013)安汉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辉群指控胡洪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群,胡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刑初字第00159号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徐辉群,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告人胡洪,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自诉人徐辉群指控被告人胡洪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徐辉群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徐辉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徐辉群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东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