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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梁鹏华与姚华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鹏华,姚华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梁鹏华。被执行人姚华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华烨所有的在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左州支行帐号为14521101010303XXXX存款32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 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