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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审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林四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国昕。委托代理人叶一舟。被执行人林四七。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工商处(2013)1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林四七履行缴纳罚款2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于2013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需补正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温瓯工商处(2013)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良聪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赛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