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执字第09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夏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0995号申请执行人夏诗忠,农民。被执行人李训中,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射商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重新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即恢复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射商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孙天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边海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