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学家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岳学家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徐淑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德,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岳学家,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暂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学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7.4元减半收取308.7元,由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