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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兴君与李光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兴君,李光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保字第34号申请人:杨兴君。被申请人:李光炯。申请人杨兴君为防止被申请人李光炯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光炯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东郡尚都17幢1101室的房产,保全财产价值30万元。申请人杨兴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兴君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光炯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东郡尚都17幢1101室的房产,保全财产价值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