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牛玉宝与郭英新、赵立燕、周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牛玉宝。被告郭英新。被告赵立燕。被告周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玉宝与被告郭英新、赵立燕、周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英新、赵立燕所有的位于新泰市新汶办事处黄山村黄山新区1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以自有的位于新汶办事处孙村村孙村路福源32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郭英新、赵立燕所有的位于新泰市新汶办事处黄山村黄山新区1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原告牛玉宝所有的位于新汶办事处孙村村孙村路福源3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