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熊岳峻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岳峻,方玉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岳峻,男,汉族,1932年3月20日出生,湖北省武昌市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玉惠,汉族,1941年7月11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再审申请人熊岳峻因与被申请人方玉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二终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岳峻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将自己婚前居住并购买了40%产权,婚后向自己的子女借款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财产并判决对女方予以补偿不当。请求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再审。本院认为: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是将熊岳峻原先拥有40%产权的单位福利房退还单位后重新向单位购买的。在购买过程中确实利用了熊岳峻应当单独拥有的40%产权。但因为该房屋购买和产权的取得是在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又没有进行婚前财产公正,也没有对之前的产权进行过约定,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应当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合理分割。因该房屋一直由熊岳峻居住,并比较便于熊岳峻生活,且考虑到夫妻各方在房改中体现的工龄、职级等福利优惠的贡献大小,原判将房屋判归熊岳峻所有,熊岳峻实际享受18万元,方玉惠享受14万元。该处理结果符合本案实际,处理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熊岳峻提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岳峻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 丽审 判 员 李立英代理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