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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28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江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朝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双星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华泰保险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濮阳双星公司向华泰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损失7537508元,支付保险公估费用247300元,支付追偿费用20000元,并由濮阳双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濮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华泰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所国有、徐明轩,濮阳双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长明、王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对定洲发电公司2010年11月28日发生的火灾事故原因未予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30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红丽代理审判员  陈红云代理审判员  贺小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天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