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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与许华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许华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地址: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大寨路。负责人林建庄,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国文,系该社职员。被告许华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诉被告许华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苏柏求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黄 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