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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八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保西与姬自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西,姬自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八民初字第13号原告张保西,又名张保锡,男,1951年10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自川,男,约40岁。原告张保西诉被告姬自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西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姬自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保西诉称:2013年12月8日,被告姬自川经原告张保西向刘永现借款4000元,约定利息1分,由原告及孔文星、张红旗担保。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不还。无奈由原告于2011年12月18日替被告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此担保款,被告仍赖账不还。原告张保西诉请被告姬自川偿还担保款7840元。被告姬自川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被告姬自川为买车向刘永现借款4000元,由原告张保西及孙文星、张红旗为其保证人。后被告到期未还借款,作为保证人的原告张保西于2011年12月18日代为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78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此担保款,被告拒不偿还。以上事实由原告张保西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证人刘永现、孔文星、张红旗证明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保西为被告姬自川的借款履行了担保义务,其有权向被告追偿此担保款,依法应支持原告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姬自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张保西担保款人民币7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姬自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涛审 判 员  聂世辉人民陪审员  刘自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