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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郭面占与康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面占,康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08-1号申请执行人郭面占,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神���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康剑,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郭面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康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康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借款40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为此,本院将被执行人康剑银行账户存款40500元(包括执行费500元)强制扣划至本院执行案款账户支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调解书中康剑应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