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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平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成月与郑爱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月,郑爱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平商初字第50号原告:李成月。被告:郑爱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月与被告郑爱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爱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月撤回对被告郑爱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