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平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成月与郑爱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月,郑爱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平商初字第50号原告:李成月。被告:郑爱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月与被告郑爱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爱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月撤回对被告郑爱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