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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彭翠华与刘远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翠华,刘远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彭翠华。委托代理人汪顶鑫,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远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翠华诉被告刘远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翠华以被告刘远中已归还人民币4万元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4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四分之一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彭翠华负担。审判员  甘晓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规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