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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温星福与赵宗家、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星福,赵宗家,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温星福。被执行人赵宗家。被执行人王秀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星福与被执行人赵宗家、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