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温星福与赵宗家、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星福,赵宗家,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温星福。被执行人赵宗家。被执行人王秀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星福与被执行人赵宗家、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