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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添利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添利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5月21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赖瑜平2013年5月20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5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深圳市添利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村添利工业区8号宿舍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蓝添来。委托代理人梁更新,系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锋彬,系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响水下洞村。法定代表人:余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添利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深圳市添利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帐号为:80×××12)的存款642800元。担保人陈家庆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华通电脑(惠州)有限公司厂区东侧裕丰楼E座5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41598)和位于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华通电脑(惠州)有限公司厂区东侧裕丰楼E座4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41602)。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添利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帐号为:80×××12)的存款642800元。二、查封担保人陈家庆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华通电脑(惠州)有限公司厂区东侧裕丰楼E座5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41598)和位于博罗县湖镇镇陈村村华通电脑(惠州)有限公司厂区东侧裕丰楼E座4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J00141602)。上述存款及房产在本院冻结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进行转移、划拨、转让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赖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