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78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倪勇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