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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787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倪勇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