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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张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阴会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