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张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阴会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