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4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萍与周建青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青,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358号被执行人周建青。被执行人李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龙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的周建青、李萍罚金刑一案,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建青、李萍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周建青、李萍名下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龙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达海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