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袁训华与东营市恒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训华,东营市恒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垦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袁训华。被执行人:东营市恒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袁训华与东营市恒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垦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东营市恒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袁训华货款49000元,违约金4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袁训华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东营市恒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存款情况,未查到其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垦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玉峰审判员 尚学三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