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辖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绍兴县柯桥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丁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某,某县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县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城区某某路以西、某某路以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诉人丁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某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11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某某审 判 员 蒋某某代理审判员 傅某某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某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