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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秀芝与文磊、合肥捷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芝,文磊,合肥捷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李秀芝。委托代理人王安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磊。被告合肥捷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柱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李明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华澄,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芝诉被告文磊、合肥捷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芝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磊、合肥捷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芝撤回对被告文磊、合肥捷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朱晓东审 判 员  董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