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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黄蒿界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