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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昆山晶科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冠中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某某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445号原告:昆山某某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精细化工区致威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勇,上海佳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时涛,上海佳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彭公路10号。法定代表人:柳杰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某某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某某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某某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原告昆山某某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