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11号原告:陈**,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611003**。被告:何**,女,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1702196910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徐 黎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媚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