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刑二终字��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潘罗文等人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罗文,韦正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刑二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罗文(绰号“二细”、“二仇”),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身份证号码:×××333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上林县××木山村××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于2011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辩护人杨中洁,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夏天,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正光(曾用名:韦正康,绰号“卡黑”、“特康”),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身份证号码:×××3317,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上林县××木山村××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辩护人覃家祥,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罗文等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南市刑二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潘罗文、韦正光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于201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石生、助理检察员黄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潘罗文及其辩护人杨中洁和夏天、上诉人韦正光及其辩护人覃家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潘罗文、韦正光伙同潘宁折、罗林舟、蓝罗光、罗林峰(四人均已判刑)在上林县木山乡木山旧街的“公园”开设赌场牟利。2006年12月14日上午,蒙某某、潘甲、罗乙、潘乙等人到赌场找到潘罗文和罗林舟,要求加入赌场分红,被告知当天下午两点给答复。蒙某某等人走后,潘罗文、韦正光、潘宁折等人在赌场商议后决定:由潘宁折打电话召集大丰人到赌场,罗林舟负责带人向对方摊牌,以股份太多为由拒绝蒙某某等人入股。蓝罗光、韦正光提出准备好枪支。当天14时许,蒙某某等人再次来到赌场时,罗林舟按照事先约定带���个大丰人去跟蒙某某摊牌并明确拒绝蒙等人入股,双方因此而发生争吵。此时,潘宁折持枪带领一群大丰人持刀、棍冲向蒙某某等人,蒙某某等人及在场的被害人韦绍华见状四散逃跑。被害人韦绍华逃至赌场附近的甘蔗地时,遭到潘罗文、韦正光等人枪击致死。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潘罗文和韦正光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1)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2006年12月14日,一名群众到上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当天16时30分,韦绍华在上林县木山乡木山旧圩后的甘蔗地被人用猎枪击中胸部倒地身亡。上林县公安局于2006年12月14日对韦绍华被杀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2份证实:被告人韦正光出生于1969年12月31日,被告人潘罗文出生于1969年9月15日,二被告人犯罪时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抓获���过1份证实:被告人潘罗文、韦正光于2011年11月24日投案一起到公安机关上林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经过。(4)协议书两份、收据两份、谅解书两份证实:2011年12月28日,潘罗文赔偿死者韦绍华家属7万元人民币,取得了韦绍华家属的谅解;2012年1月6日,韦正光赔偿死者韦绍华家属75000元人民币,取得了韦绍华家属的谅解。(5)本院(2007)南市刑一初字第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书及(2010)上刑初字第63号、(2011)上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潘罗文、韦正光的同案人潘宁折、罗林舟、罗林峰、蓝罗光等已被判刑的事实。2、现场勘查及鉴定结论(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6张、现场图证实,现场位于上林县木山乡木山村新圩一队的北侧。在木山村新圩一队的西部有一块空地,空地西面是竹林。��林的南侧有两堆直径各为0.5米、0.4米的草木灰,草木灰往南的小道上有两辆摩托车,一辆为男式雅马哈,车身呈蓝色,一辆女式白鲨。该白鲨车倒在路旁,车身被人用锐器砍了三刀,车灯玻璃被人用钝器砸了一处,草木灰往北13米处有五根木棒。尸体位于木山村新圩一队村民卢辉的地里。在尸体以北4.7米处发现有一个塑料弹杯,尸体以东16.4米处水田里有一个塑料弹壳。(2)上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刑技法尸字(2006)7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根据尸体检验情况,认为损伤符合被散弹射击所致,直径约为0.5厘米的金属颗粒应为填充在弹杯内的弹丸。并结合各创口的方位关联性和散弹射击的特性分析,被害人应系被散弹枪击。同时,根据腰背部第二腰椎处2.5X1.0厘米的创口,边缘不整,部分表皮向下挫开形成皮瓣,深仅0.2厘米,创腔清洁,对应的衣服并无损伤,认为符合被钝器作用所致。被害人韦绍华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弓和肺部损伤大出血造成循环系统功能障碍导致休克死亡。最后结论为,本案死者系因霰弹枪射击胸部造成主动脉弓和肺部损伤,引起循环系统功能障碍导致休克而死亡,属他杀。3、证人证言(1)证人罗甲的证言证实,其儿子罗林峰于2006年12月份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听罗林峰说有乔贤人去赌场捣乱,帮其看场的塘楼人开枪将对方一人打死了。其认为罗林峰跟这事也有关系,即叫儿子回来投案自首。(2)证人罗乙(绰号“特疯”)证言证实,其得知木山乡的罗林峰和“二细”(潘罗文)和“二卡黎”(蓝罗光)等人在木山“公园”处开设赌场。2006年12月14日上午10时许,其和潘甲、蒙某某、潘乙等人去到木山“公园”找到“二细”、罗林舟想要他们转让一个股份,“二细”他们说这里面也有大丰���股份,要问过他们才行,下午2点钟来等答复。当天下午2点,其一行人便如约到赌场。但进到赌场时并不见“二细”、罗林舟他们,其几个在赌场附近的竹林边烤火。当时在一起烤火的还有几个年轻人,其中包括被“二细”他们打死的那个乔贤人。约有10分钟后,罗林舟带两个大丰口音的年轻仔从赌场后面来到其烤火的地方,罗林舟用手指着其几个人说:“就是这四个人想在我们开的赌场里开股份。”大丰人听了后说:“现在股份已经很多了,不能再让我们开股份了。”听那个大丰人这么说,其回答说:“不给开就算了,我们回去”,刚讲完,便见“二叉”(潘宁折)带着10多个手里拿着长刀、木棍的大丰青年仔来到烤火的地方。“二叉”他们来到后,也用手指着其几个说:“就是他们。”那帮青年仔便举着刀、棍冲向其几个,其几个见后四散逃开,其逃向竹林边的甘蔗地。在逃向甘蔗地时,其回头见罗林峰拿着猎枪向其身后打完一枪后在装弹。趁着他装弹时,其拼命从甘蔗地往其村方向跑,逃跑途中又听到身后响起几声枪声。过了不久,听庄里从赌场回来的人说,有一个光头的青年仔被“二细”、“二卡黎”、“特峰”(罗林峰)、“特康”(韦正光)他们几个用枪打死在赌场附近的甘蔗地里了。(3)证人潘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两点多钟,那个被打死的乔贤人也与其几个在烤火。“特周”带两个大丰人从竹林后面一条小路来到其几个烤火的地方,对其说大丰那股不同意,其就说:“不同意就不同意,我们这里烤火不行吗?”,刚说完,“二叉”就带着一帮大丰人从竹林后面走来并手指着其几个说:“就是这伙人”。接着,那帮大丰人手持砍刀、木棍冲向其几个,其几个见状四处逃跑。其往村里跑约10多步,就��见“二卡黎”、“二细”、“特刚”三人从甘蔗地下面的一条小路往其的方向跑来,他们每人手里拿有一支两尺长的枪。在距其三十米左右的距离,他们在低处,其在高处。“二卡黎”边跑边向其开了一枪,没有打中。“二细”、“特刚”各向甘蔗地开了一枪。其当时是边跑边侧面看,看得很清楚。其还摔了一跤,“二卡黎”追赶距其有两米多的距离时,可能是有什么东西掉在地上转身去拾,其就跑开了。其在跑回村的路上还听到身后有好几声枪声。之后,其躲进村里一个老太婆的家,从她家门缝里向外看,看到“二卡黎”、“二细”、“特刚”、“特峰”、“二叉”五人手里各拿一支两尺长的枪往村里走,他们身后还跟着一大帮大丰人。这帮人手里有砍刀、木棍等凶器。不知道是谁打死那个乔贤人,只是在其逃跑当中,其看见“二细”和“特刚”持枪往甘蔗地里追赶。开始,其刚跑到其停放的摩托车那里,就见到“二卡黎”、“二细”、“特峰”持枪拦在前面向其开枪,其想往回跑时,见到“二叉”从其后面开枪,其只好逃向甘蔗地。后来,其听说一个乔贤人被打死在甘蔗地,其的摩托车被打烂。其记得“特峰”持的枪比“二细”的枪长一些,“二细”、“二卡黎”的枪长约一米多,“特峰”的枪像钢枪。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潘甲分别对绰号为“二细”、“二仇”、“特康”、“康卡黑”等两人进行了辨认。“特康”、“康卡黑”即为被告人韦正光,“二细”、“二仇”即为潘罗文,该两人均持枪,均能向死者逃跑的方向开枪。(4)证人潘乙的证言证实,案发那天下午,其和潘甲、潘新锋、蒙某某、罗乙等五人去找木山后公园赌场的老板答复。其一行五个人还有被打死的乔贤人在烤火时,罗林舟带两个黄��发的男青年来到火堆旁,那两个黄头发男青年说:“现在股东很多了,再收别人入股是不可能的。”正说着,有大约20个人围到其几个背后,其几个见状也不表示离开,继续坐在原地烤火,此时,“特丫”在其几个外围走了一圈后,把正在烤火的“特扁”支开,那帮年轻人就手持刀棍向其几个冲来。其几个见状就逃跑,其跑出十几米时,见“特卡黑”、“二卡黎”站在甘蔗地旁边,先是“特卡黑”向其射击,接着“二卡黎”也向其射击,其感觉自己没有被打中,就窜进竹丛中,跳下一个鱼塘。其当时听见身后响了三四声枪声。后来就躲藏到下午5点后才回家。他们的枪长约二尺,枪口有拇指大小,枪后有弯把。他们举枪对其时,距离约3米。被打死的人和其几个不是一伙的。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潘乙分别对绰号为“二细”、“二仇”、“特康”、“康卡黑”等两人进行了辨认。“特康”、“康卡黑”即为被告人韦正光,“二细”、“二仇”即为潘罗文,该两人均持枪,均能向死者逃跑的方向开枪。(5)证人蒙某某(外号“腼细”)的证言证实,下午两点多钟,其几个人在竹林边烤火,“二卡黎”、“二细”、“特康”等人举着枪从学校方向向其这边冲过来,罗林峰、罗林舟、潘宁折等人带一帮大丰人举着刀枪从赌场的岔路口也喊打过来。见此情景,其几个便四处逃跑。其往公路跑,见“二卡黎”、“二细”拦了去路,就窜到甘蔗地里。跟其同方向跑的乔贤人便往上跑向甘蔗地,罗林峰带来的大丰人追其。“二卡黎”、“二细”、“特康”等人去追赶这个乔贤人,后来听到六声枪声,情况怎样就不清楚了。其几个不认识被打死的乔贤人,他也不是同其几个去向罗林峰要股份的人。从学校下来的“二卡黎”拿着一支���柄的单发猎枪,“二细”也是一支短柄的单发猎枪,“特康”拿着一支长柄的单发猎枪、潘宁折拿着一支五四军用手枪。(6)证人覃甲的证言证实,其是罗林舟邀请去管理赌场的,负责放风。案发日,“腼细”带了约五人来赌场,找老板要求入股。其听“特舟”说下午答复。下午2点,“腼细”他们来到赌场,在火边烤火,其也在烤火。当时,火堆边有七、八人,其中有“腼细”带来的几个人以及韦绍华及一个不认识的青年。其几个坐在火堆旁闲聊时,见“特周”带着两个大丰口音的黄头发青年来到火堆旁,对“腼细”说:“人多了,做不得了”。意思是股东多了,不能再吸收了。“腼细”说不得就算了,说完过了两分钟,就有很多人拿着刀、棍冲上来打其,其见站在“特周”旁边的一个叫“特丫”的人说:“就是他们几个”,那帮人便冲上来打,其被人用木棍���中头部倒地并扭伤右脚后急忙爬起来,见“二卡黎”用枪瞄准其开枪,但打不中。其赶紧逃跑后,摔下一块蔗田里并躺在那里看。其看到“二卡黎”、“康卡黑”、“二细”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特峰”每人各拿一支枪。他们都开枪乱打,韦绍华被打死在距火堆不远的甘蔗地里,“腼细”开来的白色双轮摩托车也被他们用猎枪打坏。其和“腼细”是一般认识的朋友,其没有和“腼细”他们合伙,其也是管理人员之一,不知道为什么也被打。还没有开打之前,其见“二细”与“康卡黑”已进入甘蔗地隐蔽好的,而韦绍华逃跑时正进入他们隐藏的地点,其虽然看不见他们打中韦绍华,但一定是他们。除了其和韦绍华外,没有别的人被打中了。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覃甲分别对绰号为“二细”、“二仇”、“特康”、“康卡黑”等两人进行了辨认。“特康”、“康卡黑”即为被告人韦正光,“二细”、“二仇”即为潘罗文。(7)证人覃乙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14日中午,其和潘丙、黄小刚等人在打牌,李某某来说:“木山朋友开的赌场遭人抢劫,木山赌场的‘二细’打电话来叫找人去摆平。”李某某对其讲时,潘丙和黄小刚也在旁边听到,其三人即跟李某某走了。李某某还说再去找多一些人,并叫其去亭亮找赖某某。其就和一个巷贤朋友(外号“特奈”)搭面包车去亭亮找赖某某。其二人到亭亮街后,在一个网吧找到赖某某和他的几个姓赖的朋友。其把李某某的话转告赖后,赖就同他的几个朋友随其搭面包车去大丰。到大丰不久,李某某也带一帮人来和其会合后就直奔木山。其一行约20个人乘三辆面包车前往去木山。到木山后,有2个木山赌场老板把其等带到赌场,到赌场后先在赌场看他们赌博。期间,带去木山赌场的那两个人说:“等下到赌场你们帮我们看好赌场,哪个敢捣蛋就收拾他。”不久,双方就打起来了,其大丰去的这帮人便把那几个往甘蔗地追赶,那几个人跑往甘蔗地时,甘蔗地便响起了枪声,有一个人中弹倒下,大家就都离开了。(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在360度网吧遇见“细二”覃乙和“国荣”(潘丙),“细二”对其说有朋友在木山开赌场,现在有人去捣乱要找人去帮,问其是否可以一起去,其同意了。后来,其又遇到老同黄乙,就叫他一起去。其一行人集中在小客车停车处等,后来陆德、陆云良等人相继到来。覃乙就安排其和黄乙、陆德等一辆面包车。他则继续留下组织人。当其一行人到木山时,已见“细二”等多人在那了。有两个男青年过来接其一行到一个赌场旁边。又有三个二十多岁男青年和二个四五十岁的人过来叫等着,然后���们先进赌场去。这两人进去后,其到听他们说一些有关开赌场的问题,接着有争吵并喊打起来。其一行人听到后跑过去,见赌场里的人在乱跑,有四十岁左右的男人猛追四五个男青年往甘蔗地里跑,他们跑进去后其就听见“嘭嘭”的四五声枪声响起来。随后,其见到叫其一行去追赶的那两名木山人从甘蔗地出来。其听到枪声后就停止追赶了,其不认识拿枪的那些人,也看不清楚被追打的人。(9)证人黄甲证言证实,案发日其跟别人到木山,有一个白头发的男青年叫其等到一个赌场打人。到赌场指认人后,还没打人,那些人就跑了,然后在甘蔗地里响起好几次枪声,大家就都跑了。(10)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14日,“细二”(覃乙)和一个男青年来找其说帮找几个人,人越多越好。其就找到白顺强、温雄文、周伟、杨良杰、潘一忠等人和“细二”及��外来的20个人坐4辆面包车到木山。那里有三个男青年等着带其一行人到一个房子旁边。在房子边有三个四十岁的男子中的一个白头发的说,今天叫你们来的目的是要是有人到赌场捣乱就教训他们一下。随后,他还拿出四把不锈钢砍刀发给大家。“细二”和跟他一起来的拿刀,其他人拿木棍。然后跟两个男青年到了赌场。这两个男青年中的一个就指着赌场旁边的几个正在烤火的男青年说:“就是他们捣乱,打他们。”那几个男青年就跑了。其一行人就分头追上去,其和“秃头”(外号)追一个穿迷彩服的人到甘蔗地旁。那个被追的人跑进了甘蔗地。在其和秃头前面,有两个拿猎枪守候的男青年见那个被其追的穿迷彩服的人进甘蔗地时,即朝那个穿迷彩服的人开了三枪。其中,拿六连发猎枪的男青年开了二枪,拿单发猎枪的人开了一枪。是否打中那个人其不知道,枪响后,穿迷彩服的人还是继续跑,那个拿六连发猎枪的男青年跟着追上去,拿单发猎枪的则跑过另一边。枪响后,其和秃头就停下不追了。当时,在其的左前方还有两个拿枪的男青年,一个是拿六连发的猎枪,另一个是拿什么枪看不清楚。其等人退回赌场不久,那个拿六连发猎枪的男青年也拿着枪随后跟“秃头”出来。随后,其又听到甘蔗地里,连续响了四声枪声。枪响不久,就有一个也拿六连发猎枪的男青年走出甘蔗地。一起从大丰到木山的这伙人都聚在赌场旁休息。不久,派出所的人就赶到了,大家就都跑了。(11)证人黄乙的证言,案发当天李某某来电邀其去木山帮忙。当时,其叫黄甲和李某某等人到木山。一个木山男青年带其等人去到赌场。刚进赌场,赌场的另一边就打起来,其一起追过去,其这边人已追对方进甘蔗地,对方有四五个人。期间,其听到甘蔗地里有三四声枪声。枪响后,其这边人已从甘蔗地里返回,有些人手里拿刀。其看到有一个男青年手里拿一件用麻袋包长约2尺的东西。其起初不知道帮什么工,后来才知道是去帮他们打人。其一行人没有带凶具去木山,有些人到木山领到砍刀。其没有领到刀,只在赌场追过去时顺手在地上捡起一条木棍。(12)证人潘丙于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和覃乙、李某某等人去木山帮人看场。有两个二十多岁的人领他们到赌场后,有四五个年纪较大的人过来叫其一行人先等着,他们几个回到赌场去和赌场里的人说,接着又吵起来。其见赌场里的人往外乱跑就过去看,这时赌场的人已跑光,有十多人有的拿蛇皮袋什么东西猛追四五个往甘蔗地里跑,他们跑进去不久,其就听见砰砰几声枪响。后来,有个木山青年就把其一行人集中起来,坐车回去了。(13)证人蓝甲的证言���实,14日下午,其见距赌场20米左右的竹林里有人在烤火,便走过去一起烤火。大概二十分钟,发现有二十几个年轻人从赌场方向过来,这些人都拿着大砍刀,其觉得不对劲,就起身往赌场慢慢走去。其刚到赌场,便听到刚才烤火的地方叫喊声大起,其回头看见刚才那些拿刀的人追着与其一起烤火的人,场面一下子乱了,其便往村里走去。刚走不久,便听到赌场那里响起几声枪声。(14)证人韦甲(系被害人韦绍华的父亲)的证言证实,其听说其儿子于2006年12月14日在木山村小学附近的公园的甘蔗地里被人打死了。(15)证人韦乙(系被害人韦绍华的哥哥)证言证实,其听说其弟弟于2006年12月14日在木山村小学附近的公园的甘蔗地里被韦正光、潘罗文等人打死了。(16)证人蓝乙(潘宁折的女友)的证言证实,其男朋友潘宁折跟木山乡的“特舟”(罗林舟)开设的赌场,2006年12月14日之后几天,潘宁折通过其同学潘立琳说在他赌场有人被潘宁折等人打死了,潘宁折出事后逃到了贵港,同年12月23日被抓了。4、同案犯的供述(1)同案犯潘宁折(绰号“二叉”)归案后供述,其和潘罗文、韦正光、蓝罗光、罗林峰、罗林舟他们在木山乡旧街的“公园”(地名)处开一个赌场已经有几个月了。开赌场每天抽水都得一点钱,就在赌场生意比较好时,也就是2006年12月13日晚11时许,其和罗林峰、罗林舟他们俩兄弟一起回罗林舟家。在罗林舟家,罗林舟便接到本乡古桉庄蒙某某的电话。蒙某某告诉罗林舟,他和潘甲、“老板”等人想在其几个开的赌场开一个股份分红,不给也得给。蒙某某要求罗林舟要在14日答复他。罗林舟接到蒙某某的电话后,便将蒙某某的意思告诉其和罗林峰。同时罗林舟也打电话告诉韦正光他们。韦正光告诉罗林���有什么事14日大家再商量。到了14日上午9时许,其六个人来到赌场商量如何对付蒙某某他们。在商量中,大家一致同意,先以大丰人有赌场的股份为由告诉蒙某某他们想加入赌场股份要经过大丰人同意,以此来吓退蒙某某等人。如果蒙某某等不怕,硬要分一个股份便打他们。最后定下来,如果蒙某某他们来的话,便由其叫大丰的三毛来木山和其几个一起打蒙某某。不久,蒙某某和潘甲、“老板”、那个被打死的乔贤青年、罗杰峰、潘乙等人来到赌场。由罗林舟、潘罗文他们两个人去和蒙某某等人商量。商量后,罗林舟说已告知蒙某某等人大丰人有股份,需要大丰人同意,下午2点才能答复。蒙某某说今天一定要一个股份。其见蒙某某讲话这样硬,估计今天将要和蒙某某他们打架了。于是,潘罗文叫其马上通知大丰的朋友找人帮忙。其即打电话给大丰的“小二”和“海宁”,告诉他们其几个开的赌场有人来捣乱,叫他们带人来木山帮打人。他们同意带人来帮忙后,其和罗林峰、罗林舟便去喝一个朋友的喜酒,下午其三人回到赌场。韦正光告诉其,他已经拿枪来赌场作准备了。枪就放在赌场后面的一间小房子里,其去看果然有四支长猎枪。在看枪时,韦正光也跟到小房子里,并说,一会蒙某某他们要跟其几个打架时,用枪打他们,他先和潘罗文、蓝罗光、罗林峰去埋伏。他一面说一面从身上拿出一支短的手枪交给其,叫其用来防身。其接过枪后便将枪插腰带里。然后出到木山街头那里等大丰来的“小二”和“海宁”他们。等到下午2时许,便见“小二”和“海宁”带着10多个青年仔来到,其带他们去赌场。路上,其对“小二”和“海宁”,等会罗林舟带你们两个人去和那帮人商量时,告诉那帮人说股份已经很多了,不给他们开股���。如果他们不同意,大家便一起打他们,出什么事由其这边负责。其和“小二”、“海宁”一帮人到赌场时,刚好看见罗林舟从赌场旁边的竹林处迎面走来。没见韦正光、潘罗文、蓝罗光、罗林峰他们四个人。其估计他们已在附近埋伏了。因为事先六个人已商量好了。等大丰这帮人来到以后,先由罗林舟带两个大丰人过去和蒙某某他们商量。如果蒙某某他们不同意,其便带大丰这帮青年仔冲过去打他们。罗林舟走近其后说蒙某某他们正在竹林边烤火,他先带两个大丰人过去和他们商量。如果商量不成功,过10分钟这样,其再带人过去,之后,罗林舟便叫“小二”和“海宁”跟他去了。其等罗林舟他们去了约有10分钟,即拿韦正光给的那支手枪,带大丰这帮青年仔拿砍刀、木棍冲向罗林舟他们商量的地方。在竹林边,其看见蒙某某、罗杰峰、那个被打死的乔贤青年仔���老板、潘甲、潘乙等人正坐在竹林边烤火。罗林舟、“小二”、“海宁”他们三个人也坐在蒙某某旁边和蒙某某商量。其听见蒙某某对罗林舟他们讲:“今天,无论如何,我们都要一个股份。”其听后很是气愤,便用手指着蒙某某他们对那帮大丰青年仔说:“就是这几个人来捣乱。”那帮大丰的年轻仔听到其这样说以后,便带着砍刀、木棍冲向蒙某某等。蒙某某等人站起来逃走。其便带那帮大丰青年仔去追他们。蒙某某及那个被打死的乔贤青年仔、蒙新武、罗乙、蒙定亮被追后,有的往路边的甘蔗地里跑,有的往路边不远处的鱼塘方向跑。也有的沿竹林边的路往街头的柏油路跑。当时的场面很乱。其记得罗乙和那个被打死的乔贤青年仔是往路对面的甘蔗地里跑。当时罗乙跑在最前面,其看见罗林峰拿着枪往罗乙逃跑的方向打了一枪,也用拿着的那支手枪瞄准那个��贤青年仔的后背扣动手枪的扳机,但手枪打不响。在其打向那个乔贤青年仔时,见潘罗文、韦正光他们俩也用猎枪往那个乔贤青年仔逃跑的方向射击。打中不中不清楚,其见他们也射击那个乔贤青年仔以后,又和大丰的那帮青年仔去追另外的其他人。在去追其他人时,其听到从刚才那个乔贤青年仔逃跑进去的甘蔗地方向传来几声枪响。在其几个追不上人再返回到竹林边的路上时,看见潘罗文、韦正光两人正拿着猎枪从那个乔贤青年仔逃跑进的甘蔗地里走出来。便问他们:“谁在甘蔗地里面?”潘罗文他们说:“那个乔贤的光头死了”(被打死的乔贤青年仔留光头)。其听到后心里已经慌了,便往街头方向走去。在路上,韦正光向其拿回刚才给其的那支手枪,并问其开了枪没有。其说枪打不响。韦正光还教其怎么上弹。大家到街头的路上后就各自逃走。其逃到南宁躲几天后又到贵港,之后就被抓了。潘罗文、韦正光、蓝罗光、罗林峰他们拿的都是自制的猎枪,长有一米,可以装那种塑料外壳的霰弹。他们的猎枪从哪里来其不清楚。(2)同案犯罗林峰(绰号“特峰”)归案后供述,2006年农历10月24日,其和弟罗林舟以及潘宁折去吃朋友的喜酒,到中午1点,“勉细”分别给其和其弟打来电话说要加入赌场股份。二三十分钟后其弟和潘宁折先回赌场谈判,半个钟头后其赶去赌场后见罗林舟、潘宁折和蒙某某谈判,旁边还有二十多人。下午两点多,对方再来时,其和蓝罗光、“特康”、“二仇”都在。他们三个告诉其说房子里有枪。并要求其拿枪,不然可能要出事。其见他们三个人都拿了枪,也拿了一支木柄的长约1米的砂枪。其四人拿枪后,“特康”和“二仇”拿枪朝谈判的地点走去,其和蓝罗光则朝另外方向的田边走去。在其���开谈判的地方约有六七十米,就听到有两声枪响,见有人乱跑起来。其从田里上来看是谁开枪,除了乱跑的人,其见蓝罗光正拿着枪,便和蓝罗光往赌场走。这时,“特疯”跑过其前面见其拿枪就跑开。其到了赌场已没人了,但还听到甘蔗地里有枪响,不记得有几声。枪响二三分钟后,见“特康”和“二仇”拿来枪从甘蔗地里出来,还跟着几个讲上林大丰口音的人,“特康”和“二仇”说在甘蔗地里已将对方的一个人打死,但他们没说是谁开枪打对的人。其怕有牵连就丢枪在山上逃往广东。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罗林峰分别对绰号为“二细”、“二仇”、“特康”、“康卡黑”等两人进行了辨认。“特康”、“康卡黑”即为被告人韦正光,“二细”、“二仇”即为潘罗文。(3)同案犯蓝罗光(绰号“二卡黎”)归案后供述,其与木山乡的罗林峰、韦正光、潘罗文等人在上林县木山乡木山“公园”处开了一个赌场。2006年12月14日下午,有一名乔贤男子来到赌场内争要赌场股份,其几个没有同意而发生了争吵。当时其在赌场是负责记录压注和输赢情况,有三四个乔贤人在离开单的地方有二十多米的地方坐着烤火。潘宁折和罗林舟过去和那几个乔贤人坐着谈判。其知道这几个乔贤人是来争赌场股份的人,当时赌场聚赌的人有六十人左右,其忙着照看赌场,相距又较远就没多去注意他们谈到什么。直到了下午3点钟左右,那帮大丰人突然朝那几个乔贤人的方向跑过去,没注意去看这帮大丰人拿什么东西。其为了安全起见停止了开单,跑到离开单的地方有三十多米的一个房子里。平时其几个怕有人捣乱就把刀、枪放在这间房子里准备,只见里面只剩下一把二尺来长的短砂枪和一把砍刀,其就拿那把砂枪跑回赌场。其拿砂枪���,有木山乡那良庄外号叫“特剑”的人看见,他还叫其要小心。当其拿枪跑回到木山村公所办公室附近时听到两声枪响。到赌场时,场内的人早就已经四散逃离了。其怕出事就把砂枪别在腰间开摩托车也逃离现场。其再回到木山村公所办公室附近时看到韦正光和潘罗文两人手里拿着长杆猎枪,其便停下问他们两人刚才枪响是不是打死人了?潘罗文回答说刚才他开枪打了一个光头的人背后一枪,估计那人不死也差不多了,韦正光不出声。其听说可能出人命后害怕就想逃跑,走前其把那支枪交给罗林锋。韦正光和潘罗文也把他们的枪交给罗林锋,罗林峰还给900元给韦正光和潘罗文出逃,然后其几个人各自逃跑了。(4)同案犯罗林舟归案后供述,其哥罗林峰和塘楼庄人在距离木山圩约三公里的野外开了一个赌场。平时其也去赌场帮他们管理。其只是帮其哥,并没有和他们合伙,只认识塘楼庄合伙人中一个外号叫“义细”(潘罗文)的。2006年12月的13日晚11时,其舅父的儿子蒙蓝文打电话给其说想分赌场的股份。其告诉他这事由其哥做主。他叫其转告其哥,还说得不到股份不放过。第二天上午九时,其到赌场把蒙某某想入股的意思告知他们,潘罗文说:“我们的赌场已有很多股份,如果他们要加入,则说明他们有意捣乱,所以我们要以大丰股份不同意为名拒绝他们”。蒙某某、潘甲及乔贤人共十人同时也来到赌场,潘罗文就对他们说:等到下午大丰人来到后再答复。蒙某某等人走后,潘罗文就对其几个说:看来蒙某某等人不得入股是不罢休的,要做好准备。最后大家商量决定,由潘宁折打电话给大丰的朋友,并叫大丰的朋友召集人马赶到赌场,由其在下午负责和蒙某某等人谈判,其他人具体干什么其不知道了。下午2时许,其回��赌场。见到潘宁折和二三十个人在一起,其中只认识“细二”,其他人均不认识。其知道那都是大丰人,是潘宁折打电话叫来赌场帮忙的。而当时,蒙某某、潘甲、乔贤人约十人则在赌场旁边的竹林下烤火。其就带两个大丰人去跟蒙某某谈话。蒙某某这边有的人就说如果不给就算,有的说不让股绝对不从。争论了几分钟,大丰的一帮人就从烤火旁冲过来,蒙某某等人见状纷纷逃窜。有的往公路,有的往田道,有的往甘蔗地。紧接着听到两声枪声,是从甘蔗地里传出来的。当时其估计已出事,就骑摩托车离开赌场。后来就知道死者是乔贤街人。其没见谁带枪、刀,也没见大丰人带什么工具。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潘罗文归案后供述,其和韦正光、蓝罗光三人负责管理赌场,防止外来人员去捣乱。2006年12月中旬的一天,“特文”、“勉细”和被打死的乔贤人等七八个人来到赌场,要求入股,其等没有马上答应他们。潘宁折说他认识大丰人,可以请大丰人来帮忙。于是其几个决定由潘宁折联系大丰人来帮忙。到了下午2时许,“特文”、“勉细”等人如期来到赌场。潘宁折、罗林舟就跟他们在距离赌场二、三十米的竹林下商量。下午3时许,二三十个大丰人来到,大丰人如何跟他们商量的其不清楚了。当时其一直在赌场忙着聚赌。最后他们如何争执的其也不清楚,但是其知道潘宁折对“特文”他们说大丰人不同意他们入股,叫他们离开他们不愿意。于是就持刀追赶。其见大丰人持刀追赶“特文”不到一分钟枪就响了。其马上去追赶“特文”他们,当其追随到公路时返回赌场,赌场已经无人了。到了当天晚上,其在庄里说有人在赌场附近的甘蔗地里被人打死了,而且是前去要求入股的乔贤人。案发当时,其没有拿枪,��不知道谁拿枪。(2)被告人韦正光归案后供述,2006年12月份的一天,其和潘宁折等六个股东在赌场商量如何对付要求入股的“特文”他们。潘宁折说他认识大丰人,可以联系大丰人打发“特文”等。当天上午十时许,“特文”等七八个人来到赌场,当时其负责管理赌场,潘宁折、罗林舟负责跟他们商量。如何商量的其不知道。当天下午2时许,潘宁折仍跟“特文”他们在距离赌场三十米远的竹林下谈话,有二三十个大丰人陆续来到,其估计就是潘宁折叫来的。大丰人到竹林后听见那里一片喊叫,一片混乱。又见大丰人手持钢管、木棍去追赶“特文”他们,整个赌场一片混乱,大家纷纷逃离,其也往公路逃离。第二天其才听说有一个乔贤人被打死了。案发当时,其没有携带枪支,也没有参与打人。原判认为,被告人潘罗文、韦正光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的故意杀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潘罗文、韦正光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是由于开赌场分股份的问题而引发矛盾,被告人潘罗文、韦正光及潘宁折一方得知蒙某某等人欲强行加入后,即积极纠集十多名大丰人,并准备枪支、砍刀、木棍等。双方发生争执后,亦是潘罗文、韦正光一方持抢、刀、棍等对蒙某某一方人员进行追打,并在追打过程中,潘罗文、韦正光等人开枪射击,并击中一起散离的无辜群众韦绍华。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韦绍华是伙同蒙某某等人一起到赌场的,不能认定被害人韦绍华在本案中有过错。证人覃甲、潘甲、潘乙、蒙兰某某证实潘罗文、韦正光等人有持枪追赶他们,并在���打过程中开枪朝被害人韦绍华所在的甘蔗地射击。其同案人潘宁折、蓝罗光、罗林峰亦供述称潘罗文、韦正光持枪追赶并开枪,且潘罗文还称其打中人了。同案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并有本案其他证据相佐证。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潘罗文、韦正光是造成被害人韦绍华受霰弹枪射击胸部导致休克而死亡的主要责任人。被告人潘罗文、韦正光虽有投案行为,但其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持枪参与追赶并开枪射击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二人有自首情节。本案发生后,被告人潘罗文、韦正光已经分别赔偿被害人韦绍华亲属人民币七万元、七万五千元,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潘罗文、韦正光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罗文、韦正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罗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韦正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上诉人潘罗文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潘罗文参与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最终认定上诉人潘罗文有罪,其也是初犯,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请求二审法院据此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韦正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韦正光参与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韦正光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潘罗文、韦正光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原判认定上诉人潘罗文、韦正光伙同潘宁折、罗林舟、蓝罗光、罗林峰(四人均已判刑)在上林县木山乡木山旧街的“公园”开设赌场牟利。2006年12月14日上午,蒙某某、潘甲、罗乙、潘乙等人要求加入赌场分红。当天14时许,罗林舟一方向蒙某某等人摊牌时发生争吵。此时,潘宁折持枪带领一群大丰人持刀、棍冲向蒙某某等人,蒙某某等人及在场的韦绍华见状四散逃跑。韦绍华逃至赌场附近的甘蔗地时,遭到潘罗文、韦正光等人枪击致死的事实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形成证据锁链,充分证实了上诉人潘罗文、韦正光的犯罪事实。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潘罗文、韦正光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针对上诉人潘罗文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韦正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潘罗文、韦正光参与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核查,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持辩解辩护意见与一审一致,一审判决已依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作出评判,所作的评判合理合法,且二审审理期间,潘罗文、韦正光亦未有新证据向本院提交,故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潘罗文、韦正光虽有投案行为,但投案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也未供述同案犯的主要共同犯罪事实,在一审庭审时否认其主要犯罪事实,且二审开庭时也未认罪,原判��定两上诉人不具有自首情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韦绍华是和蒙某某等人一伙向上诉人一方索要赌场股份,原判认定被害人韦绍华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并无不当。在共同犯罪中,潘罗文、韦正光持械积极实施犯罪,并导致本案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韦正光认为其系从犯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已经认定两上诉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已对其从轻处罚。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判根据潘罗文、韦正光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杰代理审判员 梁冬媛代理审判员 秦冬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