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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钟伯飞与钟伯云、钟立钊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伯飞,钟伯云,钟立钊,钟立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钟伯飞,农民。被告钟伯云,农民。被告钟立钊,农民。被告钟立剑,农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立春,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伯飞诉被告钟伯云、钟立钊、钟立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伯飞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果 兴审判员 王东柏陪审员 王秉全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