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台黄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郑赞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黄催字第41号申请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赞。申请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40005222913974;出票日期2012年11月9日;出票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台州市黄岩雪飞模具热处理厂;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郏笑笑代理审判员  於玲铃代理审判员  庞婷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黄 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告(2012)台黄催字第41号申请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因其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40005222913974;出票日期2012年11月9日;出票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台州市黄岩雪飞模具热处理厂;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2)台黄催字第4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庄普模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