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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叶峰与六安市白云茗茶有限公司、穆志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峰,六安市白云茗茶有限公司,穆志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叶峰。被执行人:六安市白云茗茶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刘田敏,经理。被执行人:穆志菊,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六安市白云茗茶有限公司和穆志菊所有的空调、电视机、沙发等财产(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