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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胡某,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肖某,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庆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俊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