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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项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项城市宏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项城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宏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项城市人民政府;项城市日用杂品公司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项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项城市宏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师静,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昌宇,市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建,项城市房地产管理处法制室主任。第三人项城市日用杂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明,公司经理。原告项城市宏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项城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项城市日用杂品公司颁发第0000020897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第三人经协商一致:被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按照项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文件项供字(2004)24号《关于日杂公司、宏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分立的决定》进行析产,把已登记在项城市日用杂品公司名下的房屋,证号为第0000020897号的15间门面,面积582.22平方米转移登记在项城市宏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名下。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项城市宏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予以变更(转移)登记,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城市宏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退回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麻新领审判员  魏陆军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时 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