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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汪忠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忠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汪忠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周丰收,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忠文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忠文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忠文以与被告达成协议,自行到被告处理赔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忠文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汪忠文负担。审判员 方 向 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静(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