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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开商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晋昌时装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晋昌时装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开商初字第0048号原告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国泰大厦15-17楼。法定代表人张子燕。委托代理人黄建新,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莉莉,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晋昌时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河山镇政前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宁飞。原告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与被告浙江晋昌时装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泰公司诉称:原、被告有多年业务往来,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07594.9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594.9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晋昌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8日至2012年9月10日,国泰公司为晋昌公司提供了价值307594.97元的服饰,晋昌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8日、9月7日各支付国泰公司货款100000元合计200000元,尚欠货款107594.97元。该款经国泰公司催要,晋昌公司未能支付,双方为此涉诉。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辅助项明细账、增值税专用发票、签收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理应及时偿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07594.97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晋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质证与答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晋昌时装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7594.97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446元,由被告浙江晋昌时装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5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宋会谱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晓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