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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勤诉被告崔安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勤,崔安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张国勤。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勤诉被告崔安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国勤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