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勤诉被告崔安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勤,崔安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张国勤。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勤诉被告崔安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国勤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