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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蒋汉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蒋汉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401号原告深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尹全发,该中心主任。被告蒋汉顺,男,现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深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被告蒋汉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连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