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禹业稳与被告杨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业稳,杨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禹业稳,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东,男,成年,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禹业稳与被告杨东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禹业稳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业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郄宝宏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 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