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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禹业稳与被告杨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业稳,杨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禹业稳,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宏路,涞水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东,男,成年,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禹业稳与被告杨东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禹业稳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业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郄宝宏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 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