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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4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秦喜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喜宝,宁磊磊,朱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464-2号申请执行人秦喜宝,男,1972年11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德县。被执行人宁磊磊,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吊车司机,住河南省洛宁县。被执行人朱志文,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秦喜宝与被执行人宁磊磊、朱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一终字第0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宁磊磊、朱志文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志文与李群芳(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08248061)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磊磊、被执行人朱志文及其妻李群芳(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08248061)银行存款6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计振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