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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博民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民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山东博山真空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山东博山真空设备厂工资等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07月30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2)22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人仲案字(2012)221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