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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河北省东拓投资有限公司与高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东拓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河北省东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竟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省高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建新路。原告河北省东拓投资有限公司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所有的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春芳审 判 员  韩 平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XX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