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终裁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罗启才与孝感市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孝感市广场建设有限公司,罗启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广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家繁,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启才,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上诉人孝感市广场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有误、原裁定实体处理不当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或以人民法院不能径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罗启才2011年6月到唐山市南湖西北片区危旧平房改造H、J组团工程工地工作。同年10月2日在工地被钢管砸伤。其劳动地点在路南区境内。被上诉人向唐山市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唐山市路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不字(2012)第01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上诉人向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路南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且因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唐山市路南区境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审 判 员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