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09号原告:司某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司某某负担150元(已交纳)。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