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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09号原告:司某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司某某负担150元(已交纳)。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