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八民初字弟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耿义亮与邢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义亮,邢志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八民初字弟50号原告耿义亮,男,1971年11月3日生。被告邢志杰,男,1971年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义亮诉被告邢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耿义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耿义亮负担。审 判 长 秦 涛审 判 员 聂世辉人民陪审员 刘自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