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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凤和与承德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和,承德宝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周凤和被告承德宝华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和与被告承德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和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和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