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辖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胥凤军与王鑫等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凤军,王鑫,王磊,广饶县鑫驰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浩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辖初字第8号原告:胥凤军。被告:王鑫。被告:王磊。被告:广饶县鑫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告:东营市浩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凤举,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胥凤军与被告王鑫、王磊、广饶县鑫驰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浩驰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营市浩驰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营业地在东营市东营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垦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担保追偿权发生的纠纷,本案被告东营市浩驰物流有限公司为证实其主要营业地在东营市东营区境内,向本院提交其公司与巴松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实其公司已于2010年4月份迁至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192号金牛商场三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垦利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东营市浩驰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维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