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张翔晶与张翔智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晶,张翔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张翔晶。被告张翔智。本院在审理张翔晶诉张翔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翔晶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翔智的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张翔智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翔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翔智的个人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张翔智2300000元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 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喜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