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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张翔晶与张翔智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晶,张翔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张翔晶。被告张翔智。本院在审理张翔晶诉张翔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翔晶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翔智的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张翔智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翔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翔智的个人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张翔智2300000元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 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喜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