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松执民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松阳县双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太平乡学坑电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阳县双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太平乡学坑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松执民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季大设,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松阳县双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季忠强,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丽水市太平乡学坑电站,住所地:丽水市。代表人:桑寿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于2009年3月5日发生���律效力的(2008)丽松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向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松阳县双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有座落在松阳县象溪镇双坑村的水电站一个,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该电站进行评估、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被执行人松阳县双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与被执行人案外自行协商处理。现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除电站暂无法处置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5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丽松执民字第140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伟平审判员 周景根审判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洪美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