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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江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都江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X。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高XX认罪,且经其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文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高XX未经林业部门许可,也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都江堰市龙池镇查关村5组其祖父高吉安的林地上砍伐麻柳和千丈树,砍伐树木活立方为42.97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庭审中予以认可,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都XX等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换算报告,检尺记录,保存通知单,林木状况登记表,都江堰市林业局函件,林业行政处罚保存登记通知单,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兴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彭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