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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臧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臧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审结,该案(2010)青少民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将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400元及执行费交至法院,案款已发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青少民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