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7)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农民。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2)馆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3年5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英审 判 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