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永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永杰;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咸秦民保字第00016号 申请人段永杰。 被申请人齐辉,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路44号。 申请人段永杰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齐将驾驶、被申请人齐辉所有的陕AX1975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齐将驾驶、齐辉所有的陕AX1975号小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付强 更多数据: